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决定,同日,习近平主席以第三十九号和第四十号主席令的方式分别予以公布,并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较之于原法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变化:
为了完善教育基本制度,教育法进行了以下修改:一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要求,增加规定: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二是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要求,增加了关于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推进教育信息化和国际化的内容。三是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中央关于民族问题的文件精神,规定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实施双语教育。四是完善教育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加大了非法招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制售假冒学业证书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对考生作弊可以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年至3年;对组织、帮助作弊者给予罚款、治安管理处罚;对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负责人员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为了完善高校管理制度,按照《纲要》要求,高等教育法作了以下修改:第一,下放设立高校审批权限,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分别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强化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作用,规定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事项,调查、处理学术纠纷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第三,改进高等学校评价模式,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保障与评价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第四,完善高等教育投入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新修订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还修改了关于举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这为落实《纲要》提出的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探索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消除了法律障碍。
“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修订,突出了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人民性,突出了社会实践和美育在教育中的作用,特别是将美育提升到与德智体相同的地位,强调了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明确作为教育的重要任务。同时,针对教育领域存在重知识轻实践、学生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新教育法强调了培养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和实践精神,体现了教育新的目标、方向和方式、实现途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代性。
新修正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回应社会关切,着力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将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西安交通大学作为国家重点高等院校,要把学习、贯彻实施两部法律作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的重要工作,进一步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我校教育改革发展的能力。
此文章链接如下:http://news.xjtu.edu.cn/info/1033/66182.htm
文章编辑: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