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解读
苏青
【摘 要】:网络谣言治理已成为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刑法限制解释的语境下,对于谣言与虚假信息可作同等理解。《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若干罪名规制扰乱网络空间秩序的行为,进一步确认并加强了对网络空间秩序法益的保护。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之“传播”须指向不特定对象,本罪不存在单纯的编造虚假信息罪;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之规定兼具限定性与灵活性之特征;“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可参照有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解释,后者则应规定为抽象危险犯。为防止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成为新的口袋罪,应当对“违法犯罪活动”与“情节严重”构成要件作适当的严格解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依赖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网络谣言;网络空间秩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本文章发表于:当代法学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