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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治国:科技法引导科技发展
  • 发布时间:2017/10/11 08:45:50 新闻来源: 本站 点击量:

“科技本身没有价值观,不能辨别发展方向,法律有价值取舍的功能。因此,科技法引导科技发展。”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马治国教授潜心研究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近30年,已出版《科技与经济法律新问题研究》《中国科技法律问题研究》《西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等专著1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150多篇,获评“国务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首届‘中国科技法学突出成就奖’”“首批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入选专家”。日前,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独家专访马治国,畅谈了我国科技法学研究现状等问题。

人物档案:

  马治国,陕西绥德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陕西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

科技法学,不等于科学法

记者:百度词条显示,科学技术法学,简称“科技法学”,又称“科学法学”。这种介绍对吗?学界通常如何定义“科技法学”?

  马治国:科技法学,又叫科学技术法学,不等于科学法。科学和技术是两个领域,科技法涉及科学、技术两个方面。科技法学,通常是指通过法律手段,调整科技活动中产生的社会法律关系和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学科。科技法规范科技活动全过程(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转化应用活动),调整科技活动主体(包括企业科学技术活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提供科技活动保障措施和确立科学技术法律责任等。

  目前,我国规范科学技术活动的法律主要有《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标准化法》等。还有一些特别法,如主要规范科技活动成果的《专利法》,主要规范科技活动过程中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法》“技术合同”章等。

法规方面,有1999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96号公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该条例由《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修订合并而来。它主要规范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对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记者:公开资料显示,您主要致力于科技法学和知识产权法教科研工作,有特殊原因吗?科技法学和知识产权法之间有怎样的联系?

  马治国:没有特殊原因。我是1985年西安交通大学招录的首届法学硕士研究生之一当时,我主要学习科技法与知识产权法。西安交大研究生培养的特点是,依托理工科优势培养跨学科、复合型法学人才。

  科技法的外延大于知识产权法。可以说,知识产权是科技活动的下游产品,知识产权法是科技法学的下游制度,即知识产权法主要规范、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支持科研人员、组织通过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文化创意,产生知识产权,并运用和保护该成果为社会创造价值。

  从这个层面看,科技法主要是对科研工作者前期从事的科技活动进行规范。如科研立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阶段性科技成果运用、保护、评价、奖励,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成果权利归属、利益分享,技术成果专利或技术秘密保护选择等。知识产权法,主要是对科技活动后期产生的成果进行规范(如专利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或对创新、创意、经营管理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给予确认、保护,比如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等。需要主要的是,所有知识产权都以科技创新为前提,没有创新就没有知识产权。

四个阶段

记者:科技法主要规范科学技术活动。“科技法学”主要研究哪些内容?

马治国:科技法学主要研究科技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如何在尊重科技活动规律基础上调整科技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科学技术管理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科学技术从业者的权益与责任,以及所有科技活动中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

科技法的基本功能,是以创新驱动战略为指导,鼓励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进步,保护科技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业企业在科技转化过程的主体地位,鼓励各个科技领域的探索活动,防止科技活动产生负面影响,制裁利用科学技术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科技法的规范具有特殊性,比如:科技活动本身具有探索性、风险性,科技法就有容错规范,允许科研人员创新活动的技术风险与合理失败。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加速发展,各类新成果、新问题层出不穷,科技法应当与时俱进,紧跟科技发展前沿,及时在法律上做出判断,引导科技活动。比如:克隆人,技术上完全可以达到,但法律作出禁止性规定,防止出现不可逆转的后果。

  记者:我国科技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几个阶段?

  马治国:我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科技法发展大致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至1985年的科技法起始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民主法治建设,也启动了科技法立法工作,标志性成果是1984年制定发布了《专利法》,以及三大科技奖励条例的制定施行。

  第二阶段:1985年至1992 年的初级阶段。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启动科技体制改革。在此之前,已有科学家提出,科学研究也应该立法。1985年8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98年改名“科学技术部”)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联合召开全国首届科技立法工作座谈会,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草案)》。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技术合同法》(该法在《合同法》公布实施后,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废止),同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被誉为中国第一部科技法。

  第三阶段:1993年至2000年的发展阶段。1993年7月2日,中国科技基本法《科学技术进步法》表决通过,同年10月1日正式施行。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确立“科教兴国”战略。1996年10月1日,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公布实施。此后,一大批与科技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

  第四阶段:2001年至今的修订完善阶段。该阶段,我国科技法不断向纵深领域发展,原有法律法规陆续修订。比如,2003年11月2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1993年6月2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发明奖励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8年后,2015年8月,表决通过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五大体系

记者:目前,我国已形成哪些科技法学研究体系?分别有哪些主要成果?

马治国:纵观国内科技法学研究,我认为,大致上有五大体系。

首先,是以法学教授罗玉中为代表的科技法学宏观理论研究。罗玉中教授在北京大学执教期间,先后出版了《科技法基本理论》《科技法学丛书》《科学技术进步法论》等专著。2001年,罗玉中调入华中科技大学任教后,又参与编制《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以北大张平教授为代表的研究者,紧跟科技发展步伐,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研究上,成果丰硕。

  其次,是以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曹昌祯为代表的“学院派”科技法学研究。他们认为,科学技术法是国家为开拓先进生产力而制定的推动、组织与指导科研开发及其成果应用的法律规范总称。他们主张科技法研究对象包括科技活动中人与人、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曾主编《科技法教程》等教材。

  第三,是以西安交大、上海交通大学为代表,通过学科交叉,以科技发展需求为导向,以解决实践问题为原则,以科技促进社会进步为价值观,用科学技术方法深入研究科技法的特征、功能和在各个科技领域的具体运行规律。西安交大1985年成立了全国首个科技法研究机构“西安交大技术经济法律研究中心”,并招收科技法、知识产权法研究生,创立了复合型法学培养模式。他们研究领域广泛、方法综合、讲究实用。比如,我的专著《中国科技法问题研究》,根据我国科技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分别研究不同科技领域的法律问题。有的将科技法融入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研究,如西安交大副教授周方、刘丽娜,分别出版的专著《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研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有的专注于专利数据分析、信息安全、地质资料版权法律问题研究,如已出版的专著《效率目标在规制能源管网运营立法中的实现》《企业专利竞赛理论及策略》等。目前,西安交大已涉入区块链法律研究。西安交大是科技法研究重镇,近几年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已获得三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研究、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网络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上海交大在高新技术、信息网络法研究方面优势明显,网络游戏和软件的法律问题研究,全国领先地位。

第四,是中国科技大学宋伟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从公共管理角度研究科技法。他们侧重于生物技术法研究、科技政策研究。其学术代表作品有《为了政策的科学》《我国知识产权富集区域政策溢出效应研究》等。

  第五,是以现任中国科技法学会会长段瑞春为代表的学者,侧重对科技立法体系、重大宏观科技政策、国家科技中长期规划研究,尤其注重技术合同研究。段瑞春是我国科技法学研究的开拓者之一,曾主持起草我国《技术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重要法律。

文化不变成权利,很难产业化

记者:今年2月,您曾撰文说,“版权强国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应有之义,其为版权保护与版权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如何理解这句话?

  马治国:科技的价值在于创新,创新的结果在于知识转化为产权,实现经济价值。版权强国的意义在于以法律形式促进版权产品创造、运用。现代社会,科技创新程度是衡量国家强弱的重要标志。版权和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紧密相连,是科技兴国、知识产权强国的基础。现在,大家常提发展文化产业,但文化如果不变成权利,不变成版权,很难产业化。比如:兵马俑作为文物,无法变为独立产业,只是旅游业中的一个环节。简单仿制、复制,因创新程度低,不但不能挖掘兵马俑的文化价值,反而破坏其价值。但如果通过创新设计,开发卡通系列创意产品,则实现了兵马俑的产业价值、弘扬了中国文化。

  记者:您曾撰文说,“在城市环境恶化法律治理模式的对比性分析中发现,科技法律治理城市环境恶化是可行的。”科技法该如何治理城市环境恶化?

  马治国:城市的每个人都应成为依法治理的主体。人是环境的组成部分,又是环境的破坏者和治理者。城市环境治理,首先需要通过科技手段,鼓励绿色科技产业发展,降低环境污染指数,再以绿色科技方法、原则治理环境,使其不产生、少产生污染。科技本身没有价值观。污染是科技无序发展的结果。因此,需要科技法引导科技发展,用法律平衡各产业发展,限制污染企业发展。

研究的本质在于解决问题

记者:目前,我国正在编撰民法典,您对涉及“科技法学”的部分有何期待或建议?

  马治国:科技法更多在于原则性的规定。我认为,民法典中不可能有单独篇章进行规定。

  记者:您本科阶段学习哲学,硕士阶段读经济法学,博士阶段读管理学;参加工作后,专注科技法学教科研工作。这是不是说,具有交叉学科背景的人才更适合研究科技法?

马治国:应该说,具有交叉学科背景的人,从事科技法学研究更有优势。他们更容易打破单一学科局限,突破专注权利义务的单一法律思维定势,从不同学科结合点发现问题,提出更加综合有效的解决问题方案。

但这并不绝对。科技法学和科学研究的本质一样,都在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没有交叉学科背景的人,也可以训练交叉科学思维。只要面对实践需求,不断丰富知识面,不断尝试打破自己的知识边界,就可以突破学科思维界限,产生创新成果。

记者:有关科技法学研究问题,您还有哪些补充?

马治国:我认为,目前科技法学研究发展现状并不理想,还没有得到学术界和社会普遍认可。科技法学研究工作者,任重而道远,要多开拓研究领域,多站出来宣传推介科技法学研究工作和成果。

  我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来科技法学一定是法学研究中非常重要的分支。如冷冻人复生、机器人创作活动或侵害行为带来的法律问题、区块链技术广泛运用后产生的法律问题等,都是科技法学者值得密切跟踪和深入研究的新问题。只有勇于创新、挑战科技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才能拓展法律科学研究的新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