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摘要】: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是全球治理的具体体现,它的多元性特征要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须通过“多元化”予以优化。多元的治理结构则意味着社会公众已然是一个独立的诉求单位,诉求主体突破国家、投资者二元建构,其纠纷解决重在预防,在纠纷处理上也适合柔性机制。
“争端机制改革的失败将导致国际投资法制的没落”。现有的大部分改革举措无法回应全球化治理的要求,也无法与实体条款升级相匹配。中国可以利用“一带一路”建设的契机,率先设立多元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综合考虑国际争端解决各种方式,立体打造一个多种方式共生(hybrid)的多元争端解决机制,参与、引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立争端解决机制“东方范本”;同时也提升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制度吸引力。
本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报》“域外版”,2017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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