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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制日报】单文华,何丹潆:RCEP:迈向亚太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新时代
  • 发布时间:2019/11/12 08:38:54 新闻来源: 本站 点击量:

近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15个成员国正式宣告整体上结束谈判。这不仅标志着世界上人口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发展潜力最大的自贸区呼之欲出,也标志着亚太地区整体上将结束以双边和小区域合作为主的“初级阶段”模式,迈向大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新时代。

八年一剑

2011年11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由东盟提出。2012年11月,东盟十国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正式启动协定谈判进程。2014年9月,中国和东盟举行了自由贸易区升级首轮谈判,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从程序磋商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2016年2月的第11轮谈判后,各方结束了货物、服务和投资的市场准入模式谈判,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核心领域展开实质性市场准入要价谈判。

2019年8月,超过三分之二的双边市场准入谈判已经结束,各方已就80%以上的规则协定文本达成一致。11月5日,RCEP15个成员国宣布整体上结束谈判。RCEP领导人联合声明里指示谈判团队立即启动文本的审核工作,目标是在2020年签署协定。

根据2018年数据,整体上已经结束谈判的RCEP15个成员国人口达22亿,GDP达29万亿美元,出口额5.6万亿美元,吸引的外商投资流量3700亿美元,这些指标占全球总量的30%左右。

这些数据表明,RCEP生效后,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将形成。同时,亚太地区将结束以双边和小区域为主的初级合作模式,整体上进入大区域合作的全新时代。

优质共赢

据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介绍,RCEP协定共有20个章节,既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保护等自由贸易协定传统内容,也包括投资准入、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竞争政策、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等现代与新兴内容,是一个全面而现代的协定。

在货物贸易方面,RCEP货物贸易的开放水平达90%以上,比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的开放水平高得多;在投资方面,RCEP用负面清单的方式进行投资准入谈判,因此堪称一个高质量的自贸协定。

同时,RCEP协定还是一个互利共赢的协定。它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规则领域方面都实现了利益平衡,还纳入了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的规定,给予老挝、缅甸、柬埔寨等最不发达国家一些过渡期的安排,包括为它们提供更有利的条件,使其能够更好地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可以预见,RCEP协定的达成,不论对亚太区域还是对整个世界经济贸易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对亚太地区而言,RCEP是对现有的各个“10+1”自贸协定集体的升级,将会形成区域内统一的规则体系,这对本区域内的工商界和进出口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经营风险、构建本区域内的供应链和价值链都将极为有利;对于区域外的企业而言,区域规则的统一意味着投资贸易发展的市场和空间的巨大拓展,投资本地区将更加大有可为;从全球层面来看,在现在全球单边主义、保护主义上升、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贸易增长速度显著下降的大背景下,RCEP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无疑将会对提振世界经济信心、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

中国贡献

中国在支持东盟在RCEP谈判中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对整个谈判进程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建设性作用。一方面,中方一直支持东盟在RCEP谈判里所发挥的中心作用。正是由于东盟的中心作用,才能克服本地区这么多国家在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文化上的多样性差异下,最终达成共识。另一方面,中方从不缺席28轮部级技术性谈判的任何一场,谈判团队以“促谈、促合、促成”的精神推动解决谈判难点问题,加大力度推进RCEP谈判达成实质性进展。在印度决定退出RCEP后,中国也表示欢迎印度在准备好之后再加入。

事实上,中国政府近年来一直坚持自由贸易协定战略并积极推动自由贸易区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谈判正是2013年李克强总理代表中国政府首先正式提出的;在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纳入了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内容以及早日结束RCEP谈判的要求。这些无疑对于推动RCEP谈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更加积极主动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完善,促进更为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刚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要“高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旗帜,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倡导多边主义和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全球经济治理机制变革。”RCEP协定谈判的成功正是我国积极主动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最新重大成果,也为未来的进一步实践探索了路径,积累了经验,具有多层面的重大意义。

(作者分别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和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链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91111/Articel05002G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