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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治国教授应邀在第七届全国电子数据证据法务高级研修班作讲座
  • 发布时间:2018/10/15 14:24:08 新闻来源: 本站 点击量:

2018年10月12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主办,陕西省律协网络信息与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西安市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和西安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承办,陕西省律师协会协办的第七届中国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实务研讨会及“全国电子数据证据法务高级研修班”在西安举行,此次研修班由来自全国各地的近300名律师报名参加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马治国教授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西安市司法局、陕西省律师协会的共同邀请,在此次研修班上作了题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作用》的专题讲座。

讲座开始,马治国教授通过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重大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分析,指出商业秘密是现代国家和企业实力的主要标志,商业秘密尤其是技术秘密的侵权比例在上升,强调商业秘密所有人应当提高保护意识,执法机关更应当对商业秘密提供有效的保护。并结合《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进行深入分析,以及对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和经济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等构成要件的进行分析,强调商业秘密侵权具有专业性、技术性、智能性的特点,商业秘密纠纷的是非判断越来越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证据之王。

马治国教授结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明晰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并通过对其近年来办理的案件的分析来强调在商业秘密司法保护过程中司法鉴定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指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兼具权威性和脆弱性,“成也鉴定败也鉴定”,一个合法有效的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决定着诉讼的走向。

据悉,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已将“电子数据”列入法定证据种类。全国律协于2013年发布由全国律协信息委组织起草的《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鉴于电子数据证据在律师业务中的重要实践意义,“电子数据证据法务高级研修班”聚焦律师业务需求,已探索出技术与法律相结合、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案例与规则相结合的培训特色,旨在全面提升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的能力。全国律协信息委已先后在成都、南昌、东莞、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举办六期电子数据证据法务高级研修班。本期研修班主要内容包括:暗网、区块链与电子取证;网络态势感知与电子数据取证;电子证据和鉴定意见的运用;律师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技巧;电子数据证据典型案例;律师电子数据证据业务及其关联业务的拓展。


撰稿:赵世桥